上虞第一城市门户欢迎您!   手机上虞广播网

您当前的位置 :上虞广播网 > 上虞财经频道 > 上虞股市 >

[股权转让]上风高科:公司、上风(香港)有限公司与曹国路先生、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19 01:32

[股权转让]上风高科:公司、上风(香港)有限公司与曹国路先生、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时间:2013年05月26日 17:33:46 中财网  

 

[股权转让]上风高科:公司、上风(香港)有限公司与曹国路先生、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


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曹国路先生

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



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5月24日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

甲方:

1、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在浙江省上虞市登记注册的上市公司(SZ000967,以下简称“上风高科”、“上市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27556。注册地址: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

2、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上风香港”),系上风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甲方均指“上风高科”与“上风香港”

乙方:

1、曹国路

身份证号码:330622196309180017

2、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一家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专风”),曹国路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

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乙方均指“曹国路先生”与“香港专风”

甲 、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目前由乙方所持有的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
专风”或“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达成如下投资并购协议,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和投资事宜的
实施。

第一条 交易架构及时间安排

1.1 曹国路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专风目前分别持有上虞专风62.963%、37.037%的股权。
1.2 上风高科本次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上虞专风100%的股权。其中由
上风高科收购上虞专风62.963%的股权,由上风香港收购上虞专风37.037%的股权。本
次收购将不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3 本次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为3580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准。
1.4 各方约定,本次股权款的支付及股权的过户进程如下:



1. 上风高科股东大会批准后,曹国路先生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62.963%的股权过户至上风高科名下。于上述股权过户完成后当日,上风高科应向
股权出让方支付62.963%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
2. 上风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香港专风应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7.037%的股权过户至上风香港名下。于上述股权过户完成后当日,上风香港向香
港专风支付37.037%股权的转让款。
3.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甲方仍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上虞
专风的股权合计达到70%。除曹国路先生或其指定第三方已向上风高科过户的
62.963%的股权外,香港专风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书面材料后将7.037%
的股权过户给上风香港。
4. 自证监会受理非公开发行材料之日起8个月内,甲方应根据实际过户的股权比例向
股权出让方支付完毕除1000万元尾款外的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


1.5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目标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即过渡期
内,目标公司产生的经营损益由各方按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持股比例各自享有或承担。
1.6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印花税等。本次重组聘请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费用由上风高科与曹国路先生按照
70%:30%承担。本次聘请会计师、财务顾问的费用全部由上风高科承担。因上虞专风历
史原因,存在税务问题,出现需要补缴税款或缴纳罚金等情况,由乙方承担。因上虞专
风历史原因,包括不限于或有债务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
1.7 本协议书议签订后,上风高科将对上虞专风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乙方需
充分提供配合及支持。如尽职调查结果发现上虞专风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公司估值的
原则性问题或者实质性权属等问题,则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作,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
责任。 如目标公司2012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双方均有权选择终止本
次合作或另行协商。
1.8 除非出现本协议书未作规定且各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在本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原
则内,甲方与乙方均不得终止。
1.9 鉴于上风高科同时启动非公开发行工作,故在上虞专风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双方



应及时协商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0 乙方有义务在本次申报材料前解决对目标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并在非公开发行申请上
会前解决目标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甲方可提供协助。
1.11 上风高科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后,上风高科申请股票复牌,各方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按
程序继续推进后期相关工作(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请行政许可申请等),直至所
有工作实施完毕。


第二条 收购后的治理架构及营运管理

2.1 合作后,上虞专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各项具体经营事务,
按照公司《分权手册》规范行使各项经营与管理决策权,对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
目标负责。公司重大事务,包括高管(总/副经理、财务总监)聘用、公司发展规划、
年度预算、投资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议。
2.2 为了确保企业的平稳整合、确保合作后上风高科与上虞专风的做大做强,考虑到双方目
前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理念、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合作后,上虞专风具体的经
营仍由原公司的总经理及核心经营团队负责,不对公司的核心经营团队做重大调整(除
非因公司重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原则上,上市公司将派出新的副董事长、监事、财
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委任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2.3 上虞专风62.963%的股权成功过户给甲方后,甲方将改组上虞专风董事会和监事会。
2.4 上虞专风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甲方委任2席,乙方委任1席,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2.5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2.6 新公司第一任总经理由原总经理曹国路先生担任,总任期不低于5年,后续总经理、副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选聘。
2.7 合作后,上虞专风原则上仍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上虞专风现有的
薪酬、福利体系基本维持不变。为了确保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尤其是主要骨干人员的稳
定性,上风高科将研究并推行新的、更加有效的、合理的激励政策方式来稳定团队。
2.8 合作后,除高管人员(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确定外,中层任命及日常人



事管理由上虞专风总经理负责。与此同时,上虞专风人力资源纳入上风高科总体人力资
源体系,必要时,可互相调派支援。
2.9 此外,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并避免可能出现的人员主动流失情况,
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时,由总经理提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10 合作后,上风高科对上虞专风的经营管控主要是通过与公司总经理签订经营责任制,并
按约定的条款进行考核的形式进行。同时,上风高科将辅助信息系统、分权手册、规章
制度、定期/不定期的经营汇报,以及审计、监察等措施确保公司良性运作。


第三条 业务整合管理

3.1 合作后,在上风高科的指导下,由曹国路先生对上风高科母公司的风机业务进行整合。
上虞专风根据需要,对现有人员及上风高科母公司人员进行优化调整。上风高科母公司
解除与所有风机业务员工的合同,部分由上虞专风承接。曹国路先生负责处置上风风能
(存货)及上风高科母公司设备,部分由上虞专风以公允价值购买。
3.2 合作后,上风高科母公司所承接风机业务订单,委托上虞专风生产。上风高科母公司新
承接的订单按照合同金额的5%享有收益,原则上上风高科母公司现有订单未完成部分
各自享有50%的收益。上风高科与曹国路先生约定,曹国路先生有义务协助上风高科处
理小坞村厂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且上风高科有权保留1000万的尾款,并按照小坞村厂
区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完成比率支付。
3.3 小坞村厂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标准是小坞村厂区土地、厂房的处置,具体如下:
1. 如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全部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为准;
2. 如土地转变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或住宅用地,以与政府签署土地收储协
议之日为准。
3. 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前六个月内周边镇类似地块土地出让价格。


3.4 合作后,风机日常经营业务(上虞专风及上风高科母公司)由曹国路先全面负责,并向
上风高科总部汇报。
3.5 合作后,风机业务采取分核电和非核电的管理方式。核电管理团队以原上风高科母公司
核电团队为主,由乙方统一管理。



3.6 原则上上虞专风承接上风高科母公司原有人员的待遇不低于原有水平,经双方协商后可
按照上虞专风的工资标准调整。
3.7 曹国路先生征得上风高科同意后处置上风高科母公司人员、土地、厂房,并及时向上风
高科汇报处置结果。


第四条 股东承诺

4.1 乙方承诺在收购完成后五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风高科及上虞专风经营业务相类
似的业务(在上风高科或上虞专风任职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独资或合资在中国开设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不在该类型公司内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或顾问,不从该类
型公司中领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或非现金的报酬。
4.2 保密条款,有关此次双方合作的任何信息,在上风高科正式对外公告前,甲乙双方均应
高度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4.3 所有涉及本次交易的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风高科的股票。而且就上风高
科董事会就本次合作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预案公布之日止,应证监会的要求(如
有),上风高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上虞专风、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或主
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
直系亲属,有义务提供买卖上风高科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4.4 曹国路先生承诺,就上风高科启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资人民币8500万元至
10000万元用于认购上风高科定向增发的股票,认购价格依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确定》,曹国路先生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为本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虞专风
股权转让款。曹国路先生承诺其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第五条 利润承诺及补偿

5.1 曹国路先生承诺,上虞专风2013 -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201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基础,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净利润为剔除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后的净利润)。上虞
专风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承诺业绩的,由曹国路先生向上风高科承担补偿义务。利润
补偿采取逐年累计补偿,具体如下:
1. 2013年、2014年:补偿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差额部分。具体如下:利润补偿





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2. 2015年: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差额乘以相应的倍数,具体如下:补偿金额=(截
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本次收购对价/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3.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出的利润补偿数小于或等于0,则不补偿,已经补偿的不再冲回。
4. 利润补偿方式采取现金补偿(如曹国路先生无法以现金方式补偿,可采取其他合理
方式),即承诺期结束后,如未实现利润承诺,自会计师出具利润承诺专项报告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曹国路先生以现金方式向上风高科补足(或其他合理方式)。


5.2 为了确保乙方利润补偿的履约能力,若曹国路先生认购了上风高科定向增发的股票的,
则其应将上述股票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在本次收购获得上风高科股东大会通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双
方不可以撤销。
6.2 任何一方因违反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2000
万元,并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各自过错大小,分别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各方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无法协商或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上风高科与曹国路先生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意向协议书〉终止履行。具体合作
事项以本协议书约定框架执行。
8.2 协议书一式4 份,各方各执两份。
8.3 本协议书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上风高科股东大会
通过、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书由各方于文首所载之日期签署。



甲方:





1、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书由各方于文首所载之日期签署。





乙方:



1、曹国路



签字:_______________





2、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财网

Copyright 2012-2013 上虞第一城市门户网站 版权所有

郑重声明:网站资源摘自互联网,如有侵权,麻烦通知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