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艳明 实习记者 陶雅雯 北京报道 与资管新规同步,银行理财销售新规也进入6个月的过渡期倒计时。
6月2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其中,市场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就是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展示方法做出新规定。
这也是《办法》相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一条内容:要求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保本理财退出历史舞台,银行、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后,银行曾使用“预期收益率”展示理财收益,但后来向客户展示“预期收益率”的做法被禁止,部分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转而以“业绩比较基准”来展示。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要从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经济观察报记者在北京等地实地走访了解到,目前多家银行已经完成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的展示;并且理财经理也多次面对面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收益承诺。
不过,监管方面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家机构采用的计算方式各有不同。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理财公司应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那么,何谓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论”?投资者该如何认知银行理财产品中,不代表实际收益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论”
在此《办法》发布前,市场上业绩比较基准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单一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为4.00%”,此方法最为简单直观。二是区间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为3.30%-4.25%”,这种方式相对谨慎保守。三是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这种方式适用于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四是指数或指数组合型。如“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此方法适用于追求相对收益的产品。
普益标准研究员李子鑫表示,以上方法,市场大多都是基于不同产品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类型。像单一数值型可以看做绝对基准,这种方式往往代表某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对投资单一项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计算方式可能更多是基于内部研究和测算,投资者看上去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无法准确了解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市场选择使用相对基准的原因是处于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大多来自公开市场,随着指数会有一定的波动,目前公募基金已经普遍使用这种动态化的比较基准。此次《办法》的实施是要求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做到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李子鑫表示。
有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管表示,《办法》要求机构向客户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提供计算的“方法论”。例如,一个银行理财产品展示的业绩比较基准是4%,那么发行机构应对这一数值进行解释,这样才有据可依,而不是又变相形成预期收益率。
经济观察报记者在工行、中行、招行等银行APP看到,目前银行在销售或者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已经展示了对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和说明。
中国银行的中银理财“稳富固收增强”产品,产品说明书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和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通过投资基金、股票等配置少量权益类资产,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市场利率水平、股票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行情等测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05】%(年化)。”
招行正在销售的一款业绩比较基准为3.80%的产品的业绩基准测算依据是:“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非标等资产,并结合一定的杠杆操作和交易策略对组合收益进行增厚。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可获取的合意资产收益率平均在4.20%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00%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3.80%左右。”
记者也注意到,有多家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尚未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方法。不过,《办法》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2021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
目前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家银行的计算依据也各不相同。不过,相比之前的信息披露更全面,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了更多的参考依据。
董希淼建议,针对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的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
强调“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实际收益
根据普益标准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共314家银行(含20家理财子公司)共发行了25684只理财产品,较去年同期减少15313只,单月理财产品发行量均低于去年同期。其中净值型产品发行16023只,占总产品发行量的62%,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2%,净值化转型程度进一步提升。六月份新发理财产品中,净值型产品占比已达77%。
董希淼认为,尽管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进行展示,投资者仍然会有“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起到刚性兑付的“暗示作用”。
因此,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机构需要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很多银行在标示计算方法的同时,也表明“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例如,招商银行表示:“业绩比较基准指理财计划管理人给予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招商银行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办法》对于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打破“刚兑”的意图明显。许多银行在理财投资者教育方面也非常重视,有西部城商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该行的产品大都属于风险等级比较低的产品,对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有详细的说明。“行里早已取消了保本期理财,在《办法》实施后,产品改为非保本的净值型理财,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比如有的产品保持在4.0%-4.2%左右,帮助投资者正确认知理财产品(的收益)。”
另外一家城商行的理财经理也向记者强调,不管选择哪些理财产品,理财本身是一个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必须向大众说明理财并非存款,只是一种投资产品,所有的业绩中,过往业绩不能代表未来的业绩。“如果需要选择理财产品,需要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己的投资偏向,其中包括投资的期限、用款周期等因素,在自行考量之后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为你选择怎样的理财产品,且需要告知客户,介绍理财说明书上披露的所有信息,让客户自行选择。理财产品每一周或者每月都会进行更新,收益略微会有所调整,并不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数值。”该城商行的理财经理表示。
“此次《办法》的实施,会给理财产品的销售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对于机构和投资者都十分重要,好的基准有助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更加明晰合理,也有利于给理财产品销售营造健康良好的制度环境。”李子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