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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爆雷”追索僵局:中介机构会担责吗?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8-27 06:14

因违约而激起投资人走上维权路的五洋债,后续处理仍处于僵局之中。

今年5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等被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已过三个月,但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截至发稿,杭州中院尚未对纠纷案件有进一步安排。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今年6月以来,监管协同相关各方曾经多次就五洋债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进行过开会讨论。

8月下旬,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目前五洋建设已不具备还债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寄希望于让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多名相关领域律师认为,从法理讨论而言,在五洋债虚假发行案中,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有相应前提,责任边界确定值得商榷。

这一被称为国内首例债券虚假发行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该案参与各方思忖再三。

一位华东大型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告诉记者,业内对于五洋案的处理非常关注,“若最终主承销商承担‘刚兑责任’,将会降低业内对于民企债券融资的风险容忍度。”

法院开庭 连带审理中介机构

一切的纠葛源于2015年8月。

当月,五洋建设公开发行了两只公募债券,合计金额为13.6亿元,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发行时债项评级为AA级。

两年后的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正式违约,同时导致“15五洋02”出现交叉违约。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是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一家主营建筑施工的民营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7660万元,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拥有多项一级、二级资质,在债券发行之初尚有2A的评级。据了解,五洋建设在上虞建筑业相当有名,很多重要工程都由其承包。

上虞区政府的网站上仍保留着当年五洋建设成为全省首批非上市企业公司债发债项目的新闻稿,其中将五洋债作为地方优化融资结构去杠杆的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

五洋建设董事长曾在媒体报道中表示:“发行债券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只凭企业信用就能获得融资。它直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了资金支撑。”

两年后此时,五洋建设的处境则是一张违约红牌和债券无担保方担责。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2019年5月14日下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本次庭审涉及首批16名原告,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元。

原告要求赔偿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原告方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代表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赔偿原告所购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原告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主体完全适格,五洋建设、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陈志樟等人理应为五洋债违约与债券欺诈发行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建设的欺诈发行具体表现为,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同时原告起诉称,五洋公司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司债券,因无法按期兑付回售部分的本息,构成违约。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洋公司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故请求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五洋建设认为,是否应当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由法院审查确定。被告方陈志樟的代理人,当庭代表陈志樟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了诚挚的道歉,并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方德邦证券则认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没有依据,德邦证券做了尽职调查,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方大信、锦天城以及大公国际均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截至发稿,杭州中院未就此案进行宣判。

而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五洋债是中国证监会首个定性欺诈发行的公募债,请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评级自证清白。”

调查结果尚未公布

实际上,对于五洋建设、陈志樟,证监会此前已经进行了诸多调查和处罚,对德邦证券等相关中介机构亦采取了监管措施并进行调查,其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受到监管处罚。

截至目前,德邦证券尚未被监管定性,就五洋债虚假发行一事遭受行政处罚。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年7月10日,其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如下问题: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对此,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此外,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而大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2018年8月,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北京证监局则同步作出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作为五洋债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记者多方获悉,此前证监会对承销商德邦证券立案调查,历时一年,尚未出结果。

承销商的责任界定

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韩鹏律师告诉记者,五洋案的最终认定要依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法院也是需要结合在案证据与证监会的认定结果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

杭州去年9月份审理,今年5月份开庭。而证监会这块对于行政处罚的调查认定时限没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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