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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坠亡董事长“砍头息” 银行流水牵出重重疑点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14 04:25

  证券时报记者 李小平

  7月9日,金盾股份副总经理、董秘管美丽和法律顾问向曙光律师又一次在杭州萧山机场汇合,目的地是河南郑州。此前,两人已经应约将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但河南法院方面的一通临时电话,打乱了这场事先约定的采访。最终,记者在杭州市区到机场的车上以及机场大厅完成了采访。

  7月4日晚,金盾股份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原告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锋与金盾股份的债务诉讼(其中单新宝2宗,下称“长葛四案”)二审判决,金盾股份全部败诉。随后,管美丽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文称,金盾股份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请求共同维持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管美丽的“喊冤“,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证券时报记者也试图通过这次采访,最大限度还原坠亡董事长周建灿的砍头息真相。

  还原“砍头息”

  周建灿生于1963年,浙江上虞人,金盾股份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19.72%的股份。作为一家最高市值过百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再加上旗下金盾控股集团的资产,周建灿的身价曾高达数十亿元。

  按照常理,在民资富庶的浙江,周建灿找人借款不应是难事。但是,浙江的民资放贷也有自己的交际圈。据了解,2017年下半年,嗅觉敏锐的浙江民间借贷圈,察觉到了周建灿偿债压力,已将其列入“危险名单”。

  迫于巨大的资金需求,周建灿只能四处筹钱,借款的对象也就越来越远。河南、重庆、湖北、广东等地,都成为周建灿筹钱的地方。周建灿在2017年下半年发生的民间借款对象,大多发生在非浙江地区。

  2018年2月11日,金盾股份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通知。起诉理由是:2018年1月9日、1月10日,单新宝与金盾股份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期限分别15天和10天。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金盾股份拖欠借款本金未还。

  金盾股份法律顾问向曙光称,在诉讼发生之前,单新宝已经与周建灿之间有过多次借贷往来,累计借贷金额约8000万元,借款都是支付到周建灿的账户。2018年2月11日收到的关于单新宝的3000万元诉讼,属于新增借贷,该笔借款也是支付到周建灿的账户。

  根据周建灿借款的经办人张汛(时任金盾控股集团投融资部负责人)的说法,早在2017年9月29日,周建灿就与单新宝发生了第一笔借贷,金额约1500万元。后张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张汛称,周建灿原来与长葛方面没有打过交道,其向长葛方面的借款也都是经中间人介绍,第一次河南长葛的人来借款的时候,周建灿本人亲自参加谈判。但后面发生的若干次借款,周建灿本人没有参与,都是张汛按以前的模式进行操作。

  从银行流水来看,在周建灿与单新宝发生第一笔1500万元借款时,张汛事先预付180万元给单新宝。同时,在向周建灿支付1500万元借款之前,单新宝的银行账户,其实也没有1500万元。那么,出借给周建灿的1500万元所需款从哪里来?银行流水还显示,有多个他人账户,分多次向单新宝账户汇款,再加上张汛事先预付180万元利息,才凑足了1500万元。

  这种民间借贷关系,出现两个问题:砍头息和套路贷。

  何为砍头息?业界的说法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为砍头息。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没法查询银行流水的,只有法院、公安等才有这种权限。”向曙光称。根据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

  周建灿与单新宝的第一笔1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天。按照180万元砍头息来算,日均利率1%。

  管美丽称,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借款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高达360%左右,是名副其实的“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

  根据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周建灿从长葛四案原告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除了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在单新宝借给周建灿的款项中,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

  “银行流水显示,以杨莉为例,在收到砍头息之后,杨莉又很快将这笔款项转给了单新宝,这就是出借人规避砍头息和高利贷的方法。”向曙光如是说。

  空白合同埋下的隐患

  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借贷关系时,经常会出现凭借款人的还款实力,借贷双方在口头约定还款时限、利息的情况下,即可放款。为了防止跑路情况发生,有时借款人会将一张事先签名、盖章的空白纸,交给出借人,以此作为还款保证。

  这种凭借个人信用的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若借款人正常履约,一般不易出现纠纷。但一旦出现违约、跑路、失联等情况,就会衍生出系列诉讼纠纷问题。

  当时,身为金盾控股集团董事长的周建灿,凭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律师团队,理当在借款之时,拟定一份正规的借款合同。但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周建灿,也同样遵循民间借贷规则。

  正常的履约之下,周建灿与各债权人都相安无事。但是,转折发生在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坠楼身亡后,民间借贷的纠纷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2018年2月1日,长葛地方法院以受理单新宝诉金盾股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为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了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25.69亿元。

  管美丽表示,原告单新宝所谓的借款合同只有一份,而且有些地方就是空白的,随后单新宝起诉时,在空白合同上想怎么填就怎么填。

  向曙光指出,单新宝向长葛法院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上面加盖的金盾股份印章是伪造的,而且也没有周建灿本人的签名。长葛和许昌两级法院认定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依据,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周建灿是行为人,二是周建灿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行为,三是所有款项都是汇入周建灿个人账户,周建灿才是实际借款人,四是原告明显存在过错甚至恶意,非善意相对人。据了解,金盾股份已经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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