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大爷与其配偶王大娘生育了一子一女,夫妻二人共同拥有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自建平房一套。2001年王大娘去世,未立遗嘱。2010年平房拆迁,章大爷将置换所得的一套楼房直接登记在孙子小章名下。章大爷的女儿章女士多次与父亲和侄儿协商母亲遗产继承问题,却被告知家产传男不传女,女儿无权继承遗产 。三人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章大爷将楼房赠与孙子小章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建平房系章大爷与王大娘的共同财产,王大娘去世后,置换楼房的50%成为王大娘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章大爷和子女共同继承。章女士占有楼房六分之一的份额,章大爷将楼房赠与孙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予撤销。
本案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很快作出判决,但赠与合同撤销后章女士还将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产,庭审中章女士也赌气表示,因为章大爷的不公平对待,以后将拒绝赡养老人。
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理与情理,告诉章大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也告诉章女士,赡养父母是优良传统,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侄儿小章向章女士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款,章女士不再对楼房主张权利。一次性解决了这个家庭内部长达13年的矛盾,也免去了章女士另行提起遗产继承纠纷和章大爷提起赡养费纠纷的诉累,双方握手言和,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