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网络攻击,
甚至被曝光个人信息,
维权过程中辱骂还在升级,难道只能“干着急”?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为受害者及时止损。
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期间,董某多次以律师函等方式通知网络服务平台要求删除涉案直播内容。
庭审后,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结合原告董某和肖某的举证情况和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以直播的形式发布大量视频,视频内容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视频内容指向原告董某的可能性极高。后经法院当庭提醒肖某后,肖某仍旧在庭审后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且内容指向董某的可能性极高。
结合肖某某既往行为和该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如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纵观张某涉案直播内容,其言论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用语低俗,多为评论他人是非,并无其他实质性内容。对案涉侵权行为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利于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最终,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
目前,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