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
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不认
这给案件办理带来巨大困难
经讨论,检察办案团队决定
从微信转账明细
行车轨迹等客观证据切入
……
2020年10月至11月
孙某、郭某、梁某多次驾车
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出发前往陕西省府谷县
贩卖毒品海洛因
3人返途中被民警抓获
一审期间
因梁某当庭翻供、郭某零口供
仅孙某供述于2020年10月
两次贩卖、运输40克毒品的事实
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佐证
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遂未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2022年6月,基于其他犯罪事实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
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郭某有期徒刑九年
东胜区检察院认为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遂依法提出抗诉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办案团队从被告人的微信转账中发现了
300元、500元的小额收入
恰好对应一小包毒品的金额
每一次大额支出4万元左右
与购买20克毒品价格对应
案发时查获毒品近20克
梁某也是用4万元左右的资金购买
进一步印证了2022年10月
同等金额的两笔各4万元支出
为购买毒品的事实
另根据3名被告人的行车轨迹
也与供述中购买毒品的地点一致
且根据被告人孙某、梁某的相关供述
2022年10月
他们前往该地点只购买过毒品
再没有因其他事情去过
转账明细与行车轨迹相互印证
使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
在2022年10月
贩卖、运输40克毒品的事实
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该案并未查获违法所得
贩卖毒品获得的毒资去哪儿了
办案团队将被告人
亲属的姓名、微信昵称等信息
与被告人微信支出明细中
出现的姓名、微信昵称进行比对
发现孙某在同一时间
向其哥哥分多笔转账10万元
二审法庭上
检察人员当庭播放
孙某同其哥哥微信语音聊天内容
和补充调取的其哥哥的证言
有力反驳了孙某的辩解
最后,二审法院
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
被告人孙某刑期增加一年
被告人郭某刑期增加六年
被告人梁某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