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助力终维权
李某是河南林州人,从2018年6月15日开始到2018年9月15日到我市某建筑公司上班,负责工地的记录施工日记、考勤及工资,同时兼职司机,开自己的私家车接送工人,并与该建筑公司口头约定其日工资300元。后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李某工资。
无奈之下,2018年10月李某到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实行简化程序,在第一时间为李某指派了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栗建丰律师为其办理。栗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为李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依法确认了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情况,该建筑公司仍然互相推脱。在栗律师的代理下,经过劳动仲裁、一审,2019年8月1日,终于为李某索要工资报酬10700元。李某对援助律师热情周到、尽心尽责的服务非常满意。
以案释法:
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