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禁止開展人肉搜索等違法活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旨在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網絡生態治理,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內容的不良信息。
根據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此外,規定還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網絡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履行管理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平台分別作出哪些規定?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了正能量信息、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體范圍。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正能量內容的信息。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
問:為了使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更好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規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明確了平台運行環節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薦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廣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約和用戶協議制度、舉報制度、年度報告制度等。明確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包括不得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鼓勵在重點環節傳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不良信息等。
問: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發布信息和參與網絡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勵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明確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法依約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問:對違反規定要求的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明確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規定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同時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據新華社
部分規定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七條指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