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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集团财务公司违法遭罚没51万 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行为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03 00:16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显示,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行为,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没收南航集团财务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活动违法所得10569.07元,并处罚款50万元,罚没合计51.06万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以下为原文:

南航集团财务公司违法遭罚没51万 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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