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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网络空间权利边界 引领社会公众舆情发展比徐才厚更大的老虎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6-19 10:4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黄淑芬诉岳屾山与新浪微博共同侵权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裁判究竟如何与社会公众舆论划清界限?网上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之间的界限究竟又在哪里?北互的判决充分回答了这两个问题。

净化网络空间,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好舆情与审判之间的关系。网络舆情有时会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譬如本案,黄淑芬正是以岳屾山的转发、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舆论对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评判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决策过程。但是司法裁判的独立性要求避免“舆情审判”。在本案中,首先,庭审持续近五小时,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提供充足的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空间,直接言词原则的严格遵守保证了本案司法裁判的程序理性;其次,判决裁判要旨详细阐明了合议庭法官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清晰列出法院裁判所认定的事实部分,适当划分法院裁判依据事实与社会公众舆论之间的界限,保证了本案司法裁判的实体理性。

以案说法,明晰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司法机关主动承担网络空间治理、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这一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正当的言论表达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结合网络空间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转发者在其言论存在凭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当中,岳屾山兼具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的身份,尽到了其应当承担的较高注意义务,不仅在转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而且其所发评论及博文并未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有其合理的事实依据。因此,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之间的边界在于他人人格权等合法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

本案最大的普法意义在于网上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之间的边界平衡,最深度的探索则在于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处理。唯有积极发挥规范引领作用,顺应而不顺从舆情,才能真正发挥司法治理的积极作用,实现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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