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已经形成了如此共识: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网络世界也不例外。然而,对于言论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网络转帖者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慎义务等诸多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坊间都存在各种说法与见解。当相关案件诉至法院,司法没有拒绝裁判的权力,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和法理给出答案,既在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要对全社会起到指引、示范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给出的答案可谓可圈可点。择其要点,该判决对于界定转帖责任至少确立了两项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规则。涉案视频称黄某某在判决后一分没赔,而实际上她还了2.6万元,涉案视频与真实情况确实存在一定出入。对此,判决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
判决认定,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这就确认了一项规则:若是网帖基本属实,即便转帖内容与事实存在一定偏差,转帖者也无须担责。这个规则将对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避免网络空间成为人人噤若寒蝉之地大有裨益。
此外,该判决还确立了注意程度与转帖者身份相关联的规则。判决将岳某某的涉案言论按照其在相关案件中的身份转换划分为两个阶段,并相应地给出了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只需审核涉案视频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而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该项规则区分了事件旁观者与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并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对于善意转帖者将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也将对网络事件中恶意炒作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威慑作用。
黄某某之所以提起该起诉讼,或许在她的立场上,她认为自己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应该说,这起事件确实在客观上毁了她的人生——她不仅被列为失信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实刑,更为此丢了一份薪金不低的工作,不仅欠下一身债,还失去了收入来源。然而,复盘整起事件,不难发现,在民事判决后,如果她能够在还款实际行动与意愿上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态度,或许事情的走势不至于此,在刑事责任方面,她若是能够获得家属谅解,还很可能仅判缓刑,甚至能够保留工作。
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黄某某是在“教科书式耍赖”,不如说该起事件本身就是一场“教科书式悲剧”,这场悲剧中没有赢家。每个人都是自己剧本的书写者,这场悲剧警醒所有人,遇到问题,尤其是对于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必须积极面对,逃避或者躲避,哪怕仅仅只是回避,都可能需要以一生前程作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