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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在校园宣传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不合法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23 04:11

  中小学生境外游学,这堂“必修课”待规范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宣传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不合法

  陆青 郑智

  最近,有学生家长向本报记者反映,孩子所在学校偶尔会召开讲座,向学生宣传或推荐出国游学活动,费用通常不低,动辄三四万元。对此,家长表示,虽说大多数游学活动都是自愿的,但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承担得起昂贵的游学费用,担心孩子因此产生攀比心理。  

  我国目前对于游学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整个游学市场也良莠不齐。学校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还有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参与进来。从监管主体上看,海外游学组织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几乎没有介入。这不禁引人思考:谁可以组织游学活动?组织机构需要什么样的资质?面对铺天盖地的游学产品宣传,学生是否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针对这一连串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及法学专家。

  哪些机构可以组织游学

  目前市场上的“游学”,在本质上与夏(冬)令营性质相同,在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中被表述为“研学旅行”,出境游学被表述为“境外研学旅行”。目前,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省市都在推动将研学旅行列为中小学生“必修课”。

  早在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就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有资质的旅行社应该在主办方的委托下承办。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也指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游学的组织者应主要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但从当前市场现状来看,除了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留学中介、专职游学机构、网络电商平台乃至个人团体等也纷纷涌入该领域“切分蛋糕”。这一方面增加了家长的选择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与某专注法国游学的机构客服人员沟通后发现,该平台并非游学机构本体,只是一个为游学机构做咨询服务的平台。而且记者被告知,如下订单需要在另一个电商平台操作,如此复杂的运营机制让人感到没有安全保障。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游学行业进入门槛极低,无论是机构、团体还是个人,只要有门路,都可以进来“浑水摸鱼”。有的机构甚至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开展游学业务的条件,但也承接游学服务,先接订单后再转给其他机构具体实施。

  游学目前已经成为中小学里一个非常普遍的商业活动,而且有些游学产品的收费比普通的旅游产品还要贵。“普通的旅游产品有旅游法来规范,但是目前来说,游学活动是一个灰色地带,并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游学活动对于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生成长都有好处,作为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是可以的。但学校不能成为旅游机构组织商业化游学活动的助手,应该坚持公益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规范,游学活动应由政府、社会、家长来共同筹措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提出,游学可以作为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但不该作为必修课。它应是一个可选择的项目,不应是强制性的。同时,对于游学活动的开展,“教育部门或学校即便是找旅游机构来承办,也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选择报价最合理的机构来承办,这样可以倒逼商业机构规范经营。但最基本的还是要秉持自愿原则,不能强制。”

  游学活动直接面向未成年学生宣传,是否合法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商业产品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那么,游学活动到底能否面向学生宣传?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认为,广告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如果商业机构有针对未成年人宣传或者变相宣传其游学产品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广告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记者从多家商业机构了解到,他们通常不被允许进入公立学校;即便是经过学校邀请或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校,也只是给学生作一些公益性讲座。浙江省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钱洲军也证实:“学校有时的确会邀请旅游机构进校宣讲游学活动,但这都是为了学生能有更好的行前准备,而且对于进校的旅游机构,学校都会进行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督,不会任由其进行无关的广告宣传。”

  对此,余雅风认为,这种情况下,商业机构虽是在学校内进行游学宣讲,但它是受学校委托进行的,只要其宣讲的内容不超出双方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就是合理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吴景明强调,很多游学活动本身是商业性的,针对游学的讲座也不是纯公益性的,而是属于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要对讲座的内容有所区分。“如果是通过宣传内容可以决定是否参加的讲座,应该针对家长进行,在家长未决定之前,不应对学生进行任何关于游学产品的宣传或推荐,这有推销诱导的嫌疑。但是在家长决定参加以后,再向学生讲解一些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路线安排等,这些是可以的,二者应该区分清楚。”吴景明说。

  对于学校或老师宣传推荐的游学活动,该如何定性,是否违法?吴景明认为,中小学生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决定权和决定能力,所以向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或推荐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这属于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变相推销行为,是不恰当的。刘俊海也表示,直接对孩子进行宣传或推荐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无法对游学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进行判断。

  “现在很多商业性游学机构利用孩子想读名校、出国留学的心理,把孩子的理想跟商家的商业企图挂钩,甚至通过诱导的方式故意夸大出国游学的好处,误导孩子的判断,实际上是对家长的一种绑架。这种营销方式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还违反了基本的商业伦理。”刘俊海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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