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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档案局组织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21 13:49

    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 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深入理解相关规定,东城区档案局组织领导班子专题学法,对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对合理使用的条件、档案馆享有的权益、法定义务及侵权责任等进行深入理解。相关业务部门也将条例作为重点内容加强学习,并在档案利用服务中做到依法依规,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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