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会车时吵架
男子转头将另一人举报
原来对方
竟然做了这事情
10月6日,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某小区,两名司机因为会车发生争吵,争吵期间,其中一人发现对方不对劲,果断报警。
交警接到市民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举报人称,20多分钟前,他与另一男子因会车问题发生了争吵,在此过程中,他发现对方身上有酒味,于是报警,对方见他报了警,就跑了。
民警找到嫌疑人车辆,并查看了其开车视频,但未发现嫌疑人。
之后,民警在小区外面找到了嫌疑人何某某,并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何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据何某某交代,他本不想酒后驾车,但因为儿子当晚要乘高铁去深圳,他为了送儿子才酒驾。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蜀黍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酒后驾驶危害大、后果重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