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绍兴公安迅速行动,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截止目前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7起,查处造谣传谣人员17人,清理网络谣言信息531条,关停造谣传谣网络账号614个。
现公开曝光一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警示案例:
1. 上虞公安依法查处 张某某等人编造网络谣言非法牟利案
6月份,某科技网络公司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利用购买的大量某网络平台账号,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绍兴上虞化工厂发生重大火灾”等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讨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绍兴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停造谣网络账号300余个。
2.上虞公安依法查处徐某某编造“上虞一交通事故致两车人死亡”谣言案
6月11日,徐某某为博人眼球,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上虞一交通事故致两车人死亡”谣言信息,夸大事故内容,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上虞公安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3.柯桥公安依法查处姚某某编造“柯桥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谣言案
5月26日,姚某某为博取眼球,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柯桥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谣言信息,但其在发布后不久意识到错误,已自行删除,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民警批评教育,姚某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发布不实信息。 4.柯桥公安依法查处沈某某编造“绍兴有人被放在锅里煮”谣言案
6月26日,沈某某为博取眼球,在微信工作群编造发布“绍兴有人被放在锅里煮”等谣言信息,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柯桥公安依法对沈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5.越城公安依法查处龚某某编造“绍兴某地物流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谣言案
5月31日,龚某某为博取眼球,在网络平台发布一段物流园大火视频并在评论区多次强调是绍兴市袍江发生火灾的谣言信息,该网民“嫁接”视频,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越城公安依法对龚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6.越城公安依法查处李某某编造“工地上百人斗殴”谣言案
6月24日,李某某为博取眼球,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一段视频并配文称:“一百人对打,溜了溜了”,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越城公安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7.诸暨公安依法查处俞某某编造“诸暨一交通事故撞死人”谣言案
6月9日,俞某某为博取眼球,在网络平台发布一起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配音称撞死人,并配文“一天撞一个”,该网民夸大事故内容,涉嫌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诸暨公安依法对俞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谣言七大套路
01
凭空杜撰
为了吸引眼球,谣言者不管真实性是否被验证,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编造杜撰,绝大部分谣言都属于这一类。
02
夸大其词
这种谣言往往有基本的素材,但对事实进行了夸大其词和凭空脑补。
这种谣言迷惑性较大,唬住的人也更多。
03
断章取义
这种谣言是从某个完整的内容中摘取,从中间拉出一小段,罔顾上下文和具体情况,就大肆传播并不加以解释,最后造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令不明真相的网友误会。
04
拼凑剪接
这种谣言的基本素材是真的,但有其特定背景、地域、条件和处理结果,脱离了具体的背景和场景被使用,就成为了谣言。
05
半真半假
这种谣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内容,往往真的东西里面被掺入假的因素,导致半真半假,难以分辨。
06
假戏 真拍
网络传播中有很多被人为设计的情节与场面,甚至是有剧本、有情节、有演员的摆拍,网友难以分辨真假,拍出来的视频一经传播,往往会引起高度关注,话题度很高。
07
辟谣求证
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先用自己的小号发布一则谣言,然后用自己粉丝多流量大的账号进行转发,话术是“求证真假”。
在这所谓的“求证”中,谣言得以传播。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