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两名男子因非法收购、运输穿山甲鳞片,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出售,并雇请被告人戚某到玉林市高速路出口附近接收上线人员(已判刑)从防城港市运来的穿山甲鳞片。其上线运输穿山甲鳞片的车辆在途经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边检站时被查获。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7袋穿山甲鳞片共重61公斤,价值共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戚某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现场宣判: 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判令两被告人与上线出售、运输的罪犯(已判刑)连带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65万余元。
穿山甲是世界上唯一现存的鳞甲目哺乳动物,公众切勿因喜爱或感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更不能滥杀滥捕、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