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19年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为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平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水平,锻炼和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优秀人才,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一、运动会全称和简称
(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简称: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第十一届全国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三、承办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分赛场,民族马术项目)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9年9月8日至16日,河南省郑州市。
2019年7月12日至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赛场)举行民族马术项目比赛。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民族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民族健身操(规定套路、自选套路)。
(二)表演项目: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六、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运动员登记规定。
八、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要有本地区独有的世居少数民族的运动员。
(二)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
(三)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每个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2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运动员总数5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4人,每增加20名运动员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九、比赛办法
(一)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民族式摔跤的各个单项比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比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比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
(二)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马术、龙舟、独竹漂、民族健身操的各个单项比赛和表演项目比赛,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竞赛规程、表演项目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三)参赛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比赛将予以取消。
(四)毽球、龙舟、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规则;其它项目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审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表演项目规则。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的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按名次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三)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马术、龙舟、独竹漂、民族健身操各个单项比赛的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第8名获三等奖。
(四)表演项目颁发一、二、三等奖。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一、运动员登记、交流、报名
(一)参加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运动员登记、交流、报名按《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主办单位印发的相关通知执行。运动员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交流、报名。
(二)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仅填报拟参加的竞赛项目、拟报名的表演项目数以及参赛运动员预计人数。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24时。
(三)登记: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24时。
(四)交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24时。
(五)第二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4时。报名截止后,所有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删除或增加。
(六)每个代表团每个竞赛项目输入的交流运动员人数不超过2人。
十二、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团可于2019年9月5日至7日期间报到(注:可派2名联络员于9月3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9月18日24时前离会。
民族马术项目报到与离会按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二)竞赛项目单项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规程规定执行。因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报到时,须出具每名团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务部门提供的体检健康证明。
(四)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五、服装要求
(一)少数民族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着比赛服、队服或民族服装。
十六、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由各代表团自备,如有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代表团团旗
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米(高)×3米(长),颜色自定,旗上标明汉字简称。如:“北京”“内蒙古”。自治区可同时标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文字。不得有其他标志。团旗用旗杆由承办单位统一提供。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