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以下简称“总规程”)、各单项规程以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十一届全国民族运动会”)运动员登记交流报名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运动员登记、交流、报名工作。信息系统由国家民委负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第一次报名。
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9时整,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24时整。
(二)登记。
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9时整,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24时整。
(三)交流。
开始时间为2019年5月1日9时整,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24时整。
(四)第二次报名。
参加竞赛项目的运动员第二次报名开始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9时整,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4时整;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第二次报名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9时整,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4时整。
上述时间节点提前设定,信息系统自动开关,无法人为干预,相关操作只能在信息系统开放时间段内进行。报名截止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删除或增加。录入信息系统的人员信息将作为运动员资格审查、证件制发的唯一信息来源,务必确保录入的人员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各代表团要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二、注意事项
(一)第一次报名。
各代表团仅填报拟参加的竞赛项目、拟报名的表演项目数以及参赛运动员预计人数。
(二)登记。
1.参加第十一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不登记。
2.登记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3.一名运动员只能登记一个竞赛项目(即十七个竞赛项目中的一个)。
4.登记运动员数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的两倍。
5.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代表团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登记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以及运动员本人意见。主办单位先后依学籍、户籍、本人意愿认定运动员登记身份。
6.各代表团填报完运动员信息后,可使用信息系统的导出功能,将运动员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导出,供省级公安机关通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核实;如有错误,在信息系统开放时间段内可进行修改。
7.国家民委负责对运动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无法进行第二次报名。审核通过的运动员,各代表团不能修改、删除该运动员信息。
(三)运动员交流。
1.对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各代表团可在信息系统开放时间段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交流。
2.每个代表团每个竞赛项目输入的交流运动员人数不超过2人。
3.运动员交流分为定向交流和非定向交流。
定向交流:如代表团之间已就某运动员交流事宜协商一致,并征得运动员本人同意,运动员输出方可指定运动员输入方并点击“运动员输出”;被指定的运动员输入方选择该名运动员并点击“运动员输入”。
非定向交流:如代表团需要将本代表团某运动员向外交流,且未指定运动员输入方,则该代表团在“运动员输出”时应选择输出至“运动员交流中心”,该名运动员即可被其它代表团选择。需要该运动员的代表团,在征得运动员本人同意后,在运动员交流中心选择该名运动员并点击“接收”。
(四)第二次报名。
1.各代表团拟报名的竞赛项目,只能在第一次报名所确定的竞赛项目中选择。
2.各代表团拟报名参加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只能在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中选择,报名参赛的项目须与运动员登记时的项目一致。
3.各代表团拟报名的表演项目,数量和类别需符合表演项目单项规程规定;拟报名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总规程和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已提交登记且拟兼报表演项目的运动员,如未通过登记审核,则不能报名参加表演项目。
4.必须在全部运动员报名信息填报完成并确认无误后,再点击“报名完成”。点击“报名完成”后,所有运动员报名信息无法修改。
5.点击“报名完成”后,必须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打印并加盖省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于2019年6月10日前(以当地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邮寄至国家民委文宣司。
联系人:德力黑 赵 彬
电 话:010-66508090 6650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