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
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7年2月3日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 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运动会应当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等组织机构。
承办单位根据场馆布局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赛区组委会,并向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运动会开幕前24个月成立组委会和纪委会,于开幕前18个月成立各项目竞委会。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成立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组织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组委会根据组织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职责、岗位和数量。
第三章场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技术标准和规则要求的比赛和训练场馆。
第十三条 鼓励承办单位采用对现有场馆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使用效益。
确需新建场馆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绿色环保和赛后综合利用。
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
第十四条 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十五条 组委会应当以竞赛为核心,合理规划和确定场馆内外功能空间以及人员和车辆流线。
第四章运动会规模
第十六条 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
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3天、11天和10天。
运动会举办日期由主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比赛项目设置等综合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和奥运会比赛项目调整情况,确定、调整运动会项目设置。
运动会同期举办群众喜闻乐见、普及程度高的体育项目比赛,鼓励群众参赛,实现全社会参与、全人群共享的发展目标。
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36个月确定本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包括大项、分项和小项。
第十八条 全国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参赛单位。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业体育协会,经主办单位同意,可以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运动会:
(一)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有专业运动队建制和一定数量的教练员、运动员编制;
(三)有运动队训练基地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有运动队年度专项训练经费;
(五)参加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年度全国比赛;
(六)有3个项目(分项)或12名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资格赛。
第二十条 全国冬季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或省、自治区所辖市(地、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行业体育协会为参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全国青年运动会主要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符合主办单位规定条件的市(地、州、盟)级单位为参赛单位。
全国青年运动会参赛单位报名报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推动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鼓励企业、俱乐部等参加运动会。
第二十三条 运动会参赛单位应当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当届运动会代表资格规定,组成参赛代表团。
第二十四条 参赛代表团运动员由相应体育项目资格赛成绩确定。
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审定并公布资格赛举办方式和录取人数。
第二十五条 参赛代表团官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的40%。
第五章竞赛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设置、竞赛办法和场馆条件等因素,确定竞赛日程。
各项目比赛原则上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之间举行。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制定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第二十八条 运动会比赛和训练器材应当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标准。
鼓励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开发、借用或租用等方式配置器材。
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科学、统筹安排参赛运动队训练。
第三十条 组委会应当在运动会开幕前,适时在运动会比赛场馆举行测试,检测场馆设施设备和人员水平。
举办测试赛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结合举行。
第三十一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项目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派裁判员参与运动会执裁。
在符合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承办单位本地或邻近地区裁判员参与执裁。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健全临场仲裁机制,规范仲裁委员会人员资质,完善工作制度,公平、公正、高效解决比赛争议。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前3名颁发奖牌,举行颁奖仪式。奖牌分为金牌、银牌、铜牌,只颁发给运动员。
颁奖仪式应当庄重、简朴,体现仪式感。
第三十四条 运动会使用的竞赛规程、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出版物应当体现指导性、专业性、规范性,语言精练、格式统一,纸质版和电子版相结合,节约开支。
第六章体育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闭幕式应当遵循隆重、热烈、节俭的原则,控制成本,突出体育文化特色。
开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50分钟,闭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40分钟。控制声光电的使用,不燃放大型烟花焰火,突出体育主题和全民健身活动展示。
开闭幕式总体方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三十六条 组委会应当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点火仪式和火炬传递在承办单位当地举行。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
第三十七条 组委会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火炬手选拔工作。火炬手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以承办单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