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并指导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收藏美术精品,组织文化艺术学术研究,开展群众审美教育。
(四)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体育、文物、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区域范围内文物、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五)拟订全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经费,规划和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农家)书屋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区文物事业,拟订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履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的职能。
(八)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管理青少年竞技体育发展,合理设置和布局全区竞技运动项目。
(九)发展体育产业,拓展体育市场,依法审查全区体育社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全区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