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此,泰禾集团于4月26日发布公告表示,由于为项目公司东莞金泽置业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已经初步形成和解方案,预计很快解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称,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金泽置业”)应当偿还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下称“西藏信托”)的债务为:本金1.2亿元,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共计11,281,067.33元;西藏信托同意东莞金泽置业分期清偿剩余债务本息。
由于全部未履行,泰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具体情况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泰禾集团在4月26日的公告中表示,2017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金泽置业与西藏信托签订《贷款合同》,西藏信托向东莞金泽置业发放贷款8亿元,用于项目开发。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森先生为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担保事项公告编号:2016-78号)。
2019年5月,因东莞金泽置业小股东卢泽芳、王照文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维在股权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存在争议,双方纠纷已进入仲裁程序。2019年10月,西藏信托为了维护其贷款安全,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东莞金泽置业及其所有股东、担保方提起了诉讼。2019年12月31日,原告被告达成调解。调解书约定,由东莞金泽置业在8个月内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署后,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款项,但2020年一季度,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项目公司东莞金泽置业销售无项目回款,导致和解协议未执行完全,西藏信托遂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为该项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及黄其森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因该执行未履行,被执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告表示,目前,随着疫情的逐步缓解,项目公司正加紧销售,促进回款,争取利用项目销售回款尽快偿还应付本金及利息。同时,项目公司和泰禾集团正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已经初步形成和解方案,争取尽快完成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称,该事项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较小,公司将对该事项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