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机构
《通知》提出,落实属地责任,规范农房建设审批,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机构;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农民自建房选址、层数、层高、立面、建筑面积等规划内容的审核,严格落实村(居)民申请–村(社区)集体讨论–镇街(园区)审批的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流程,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
此外,《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园区、镇街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农民自建房建设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户(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