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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提公积金付公租房实际月租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4-30 15:09

4月28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其官网同时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上述两条《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5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两骗《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深圳市公积金政策将出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微调,主要包括租房提取额度将进行差异化安排、骗提职工将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将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

据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地支持深圳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本次提取政策修订拟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方面予以适度倾斜。对属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职工,通过网站、电话、微信等自助服务平台或深圳市租赁平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该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本次提取规定修订,拟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购房提取进行限制。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次贷款新规拟新增限制交易类住房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规规定,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亦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贷款申请

据了解,新规明确,对于拆迁住房,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为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并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此次修订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永久居留权证明”等证明材料,职工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回乡证、台胞证。

新规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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