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告人)因与郭父(被害人)的儿子郭某存在情感纠纷而产生报复心理,李某于2023年4月22日15时、2023年4月27日18时、 2023年5月14日23 时分别三次来到郭父的脐橙山使用镰刀将脐橙树砍断。被砍的脐橙树数量共为153株,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32283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三次故意砍毁他人种植经营的脐橙树,造成损失32283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