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苏的张某和李某同为微信群群友,群内约130人。某日,李某在群聊时提到张某,称“这个人从骨子里就坏”等,且每句话后都配上了相应表情符号,如咧嘴笑、捂嘴笑等。次日,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李某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和经济往来,结合李某戏谑性语言配发的表情符号以及群聊内容判断,并不能认定为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霞律师分析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结合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此案李某在群聊中调侃他人并配捂嘴笑的表情,确实对张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损害,但没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对此,有网友认为张某“玻璃心”“浪费司法资源”,但也有网友表示,该表情确实有不屑的意思,“以后不敢随便‘捂嘴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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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霞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利用表情包,但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但如果通过表情包传达某种特定意图,产生较大危害性的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最优方案。
近年来,表情符号凭借其便捷性和丰富含义成为网聊必备。但在不同的语境和理解习惯下,分歧与矛盾也随之而来。
不久前,一场因微笑表情引发的职场官司受到关注。据报道,在上海一家教培机构工作的小刘,因在有客户的公司群里辱骂同事、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而被开除,随后她提起仲裁及诉讼。小刘解释是同事先给她发了一个“死亡微笑 ”表情嘲讽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教培机构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同意给予小刘2万元的补助。
此外,表情符号也已作为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这就包括聊天记录中的表情符号。
“目前针对表情符号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张晓霞律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但法律语言是非常严谨的,很难给它一个非常固定的意思。判定表情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发表情时聊天的内容和语境进行判定,还要结合公众对表情的认知进行判断。”
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救援公司先后七次出车救援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林某向救援公司黄某发微信称“支付救援公司3.7万元救援费后双方彻底清账,此前所有协定全部作废,无异议请回复同意”,并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黄某3.7万元并被黄某接收。黄某回复“保佑
”,林某回复“握手
”。后救援公司以汽车公司拖欠3.7万元救援费未结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账目是否已经结清,从双方微信聊天回复看,林某微信转账3.7万元后黄某回复“保佑”表情,该表情日常生活中用来祈祷、祝福或表示感谢、感恩等,后林某回复“握手”表情,该表情通常代表有同感,表示友好、赞同对方意见想法。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综合分析判断,黄某对“救援费全部结清”表示认可,遂判决驳回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
还有文章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是传递某类特定信息的暗语。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以逃避侦查。还有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工具,如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参与微信“剪刀石头布”表情猜拳游戏,后用作弊软件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取胜,“自愿”通过所谓“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
那么,表情符号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吗?张晓霞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表情符号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发送表情符号的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发送表情符号所表达的意思明确、清晰,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使用表情符号来表达积极、活泼的状态是没问题的,但如果用来搞怪、诋毁、诽谤,尤其是使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则很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