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比如县公安局侦办、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7·1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比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尕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尚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被告人尕某等三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7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0日,比如县公安局扎拉乡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治安巡逻时,发现尕某、尚某、尚某某三人在山脚徘徊,形迹十分可疑,便上前询问。询问中,三人神色慌张、答非所问,疑似非法捕猎,派出所民警随即将三人控制,并立即联合比如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开展调查。
经民警全力侦查,成功挖出三人使用铁丝扣陷阱猎捕1只雪豹、9头马麝的犯罪行为,查获涉案财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尸体1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完整尸体4具、马麝头颅2颗、麝香2枚、麝牙1对、作案交通工具小型客车1辆、钢丝圈200余个、手机3部,总涉案金额达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