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丹(左)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4月16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晓峰(化名)抢劫案在天心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庭审理。天心区检察院检察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晓峰伙同两名同案犯小波、小文至本市天心区太平街,被告人王晓峰上前对途经该地的被害人黄某进行搜身,黄某反抗,小波、小文遂上前将黄某按倒在地,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由小波望风,王晓峰和小文将黄某拖入太平街一小巷内再次实施殴打,抢走黄某1部手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晓峰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律师也提出,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
法庭讯问开始后,王晓峰提出,案发当晚,他和两个同伴在酒吧喝了很多酒,情绪比较兴奋,想随便找个人打一下,并不是要抢劫,他不认可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被害人出现时,你对他做了什么?”
“我好像是上去打了他。”
“监控视频显示,你遇到被害人后直接搜了他的身。”
“那我可能记错了。”
“为什么要搜他的身?”
“我怕他拿手机报警,所以想先拿到手机,让他没办法报警。”
“你还没有对他进行殴打,就预先做好防止对方报警的准备吗?”
“是啊,我打算拿了手机以后就扔掉,并不想拿他的手机。”
“那你当时拿到对方的手机没?”
“没有,他一直不让我们拿。”
“那你们是怎么拿到他的手机的?”
“我们把他拖到旁边的小巷子里,再次殴打他,才拿到他的手机。”
“拿到手机以后你们做了什么?”
“我们就跑了。”
“手机是谁拿着呢?”
“我拿着在用。”
“你刚刚说,打算拿了手机就扔掉,那为什么拿到他的手机以后,你没有扔掉,而是自己拿着用呢?”
听到这个问题,王晓峰愣了一下,接着讷讷地回答:“我本来打算扔掉的,后来不知道怎么就自己拿着用了。”
“你一直说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主观意图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映的。你遇到被害人之后先搜他的身,想抢他的手机,在遭到拒绝后,伙同同案犯对他进行殴打,在抢走他手机以后占为己有,你的这些行为,还能说你只是想殴打被害人吗?”
短暂的沉默后,王晓峰回答:“就算我是想拿他的手机,也不应该是抢劫罪。我看了法律规定,强拿硬要只构成寻衅滋事罪。”
“你们在太平街主街上对被害人殴打了多久?”
“三四分钟吧。”
“你们把被害人拖入小巷内殴打了多久?”
“这个,我没注意,应该只有二三分钟吧。”
“监控视频显示,你们在主街对被害人殴打了八分零二十三秒,把被害人拖入小巷后殴打了十三分零四十秒,且都是把被害人按倒在地,用脚踢他的头部和背部,这只是停留在强拿硬要的程度吗?”
王晓峰再次沉默。
“审判长、陪审员,被告人王晓峰在遇到被害人后,即实施搜身行为想抢走被害人手机,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其与同案犯将被害人按倒在地,用脚踢被害人的头部、背部,时间长达八分多钟,后因觉得主街来往人员太多,怕有人报警,又将被害人拖入旁边一偏僻无人的小巷内,再次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时间持续了十三分零四十秒。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被害人的手机一直是其在使用。客观行为反映了其对被害人的手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是其辩称的只是想扔掉对方手机防止其报警,王晓峰等三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晓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王晓峰说:“我知道自己做错了,那天我们是想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对不起被害人,我想向他说声对不起。”
当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晓峰犯抢劫罪,基于其当庭认罪,法庭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系未成年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