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上虞市爱口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5家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名单):
上述5家企业(下称当事人)系在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局在“三区融合”工作检查中发现,上述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于2016年12月24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 10 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