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晓双 通讯员 孙珺 戚罗燕) “由于动小心思,使公司遭受了大伤害,员工都不能安心,我心里很愧疚!特别感谢检察官,为我变更强制措施,让我能回到员工、家人身边,在春节前让员工在放假前吃下定心丸!”日前,获知被取保候审的俞某感激地说。
这悔意、这谢意从何来?据悉,俞某是我区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为了承建一工程,与陈某约定借用陕西某公司资质投标,同时采用事先支付其他投标公司围标费用,帮交保证金,并在开标前,用开标公司排定报价数额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该工程由陕西某公司中标,实际却是俞某与陈某承建。最终,俞某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9年10月底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该案被移送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俞某的公司从业人员较多,已正常经营多年,且其参与的项目曾多次获建设工程奖项,是一家潜力较大的企业。同时公司在建工程较多,俞某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投标、施工等主要业务活动均需要俞某决策、管理,若将其长期羁押势必会造成公司人心不稳、管理混乱、经营异常等状况。
考虑到上述情况,结合俞某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且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前期证据已固定扎实等具体情况,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区人民检察院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决定对俞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子要办,企业也不能垮,绝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在办案检察官看来,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这些都是检察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所要考虑的。
日前,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俞某在春节放假前重新回到企业,既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又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自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到“可不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