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 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
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 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
——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題: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 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經中共中央批准,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近日印發《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此接受採訪,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推動建立了中國特色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近年來,八一勛章、友誼勛章、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表彰、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重大功勛榮譽表彰項目順利開展,通過豎起標杆、立起旗幟,在全社會營造了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勛章、獎章、紀念章是功勛榮譽表彰的重要載體和直接體現形式,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健全完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目前,勛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章體尺寸沒有形成規制,佩戴位置、數量、順序、場合較為隨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勛章、獎章、紀念章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辦法》的出台,對於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更好發揮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激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
答:對勛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規定,是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辦法》注重加強以下3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頂層設計。對勛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制作、尺寸要求、頒授佩戴、保管宣傳等作出明確規定,為規范勛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提供遵循與依據。二是建立梯次鮮明的規制。按照功勛榮譽表彰項目的類別和層級,對勛章、獎章、紀念章的尺寸、佩戴等作出相應規定。三是充分吸收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管理經驗,使我國勛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與國際接軌。
3.問:《辦法》所規范的勛章、獎章、紀念章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規范下列依法依規設立的勛章、獎章、紀念章:
(1)共和國勛章、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和友誼勛章,黨、國家、軍隊按規定設立的其他勛章。
(2)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
(3)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國家級表彰獎勵獎章。
(4)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
(5)各地區各部門頒發的省部級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
4.問:《辦法》對勛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制作有什麼規定?
答:《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專門就勛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制作、通徑尺寸、設計要求作出規定。
為形成梯次鮮明、規范有序的規制,《辦法》按照尺寸逐級遞減、頒授佩戴方便的原則規定了各類勛章、獎章、紀念章的通徑。其中,共和國勛章通徑為70毫米,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友誼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通徑為65毫米,黨、國家、軍隊設立的其他勛章通徑一般為65毫米,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和國家級表彰獎勵的獎章通徑不超過60毫米,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通徑不超過50毫米,省部級表彰獎勵的獎章、紀念章通徑不超過50毫米。
《辦法》要求,勛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制作應當主旨鮮明、含義深刻、庄重美觀,充滿時代氣息、具有中國特色,選材得當,具有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價值,充分體現榮譽感。
5.問:《辦法》對勛章、獎章、紀念章佩戴場合和佩戴形式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確定如何佩戴、在什麼場合下佩戴是《辦法》的重點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禮儀風俗並借鑒世界主要國家做法,《辦法》規定,勛章、獎章、紀念章頒授時,一般採用領綬形式挂頸佩戴,其他場合一般採用襟綬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頒授現場,獲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勛章、獎章、紀念章,應當按照規定順序採用襟綬形式佩戴,原有勛章、獎章、紀念章不能採用襟綬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頒授現場佩戴。頒授時,頒授人以及獲得者一般應當著正裝、職業服裝或者少數民族盛裝,並且保持干淨整潔。
《辦法》規定,參加全國性授勛授獎、慶典紀念等活動,應當優先佩戴國家級表彰獎勵以上等級的勛章、獎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紀念章。參加各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人民團體、行業系統或者企事業單位組織的重要活動、儀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場合,可以佩戴勛章、獎章、紀念章。
6.問:《辦法》對勛章、獎章、紀念章佩戴位置和佩戴數量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辦法》總體按照“勛章、獎章、紀念章”,“我國、外國、國際組織”的佩戴順序,重點針對我國頒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確定了佩戴的位置、數量、順序等具體規則。《辦法》規定,我國頒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應當佩戴於左側胸前,按照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其他榮譽稱號獎章、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的順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同時佩戴勛章、獎章、紀念章時,左側胸前一般不超過4排,每排不超過3枚﹔隻佩戴獎章(不含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紀念章時,左側胸前一般不超過3排,每排不超過3枚。為直觀展示佩戴規則,《辦法》還針對不同佩戴情況繪制了佩戴示意圖。
7.問:《辦法》對佩戴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頒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辦法》規定,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等頒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應當佩戴於右側胸前,數量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勛章、獎章、紀念章佩戴數量,佩戴位置應當低於左側胸前佩戴的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