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称,美国法官认为,在调查朝鲜违反制裁案中,个别中资银行拒绝遵守法院传票、藐视法庭,因而有可能被切断与美国金融系统的联系。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周二对此表示,美国法院未经中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同意,仅仅依据其国内法,就判决中资银行向美国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中国法律严格保护的中国境内机构的客户信息,属于典型的对中资银行行使“长臂管辖权”,明显违反《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中资银行依法不应履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卜祥瑞进而做出了解释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对于客户存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因此,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存款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严格保密的信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资银行才能应国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要求,协助予以提供。
对于国外司法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或通过外交途径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非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等协助。
卜祥瑞由此得出结论,美国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中资银行提供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是一种司法调查取证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他认为,美国案件原告完全可以依照《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通过司法协助这一合法途径,向中资银行调取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中资银行将予以配合,依法提供协助。
在他看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从其他国家获取证据材料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合理取证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跨境调查取证,中美两国之间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并且实施渠道畅通、有效。
他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都会对条约适用的范围和限制、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具体办理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和被提出请求的双方都应当善意履行,确保条约行之有效。”
据介绍,“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起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国内法,仅适用于美国居民。后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权”。只要美国法院认为外国被告与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即便该被告不在美国国内,美国法院仍可能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在实践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长臂管辖权“,将外国企业或个人纳入管辖范围,并按照美国法律判决其承担责任,无论该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
卜祥瑞表示:“美国法院适用长臂管辖,往往都是出于其全球战略和海外利益,其本质上是强迫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遵守美国法律。这既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因而常常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他告诉记者,当前,中资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中资银行仅仅因为是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履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若银行不予履行,就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藐视法庭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处罚。
他指出:“在这些案件中,中资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但是,由于美国法院运用‘长臂管辖权’的广泛性,中资银行被无辜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从而饱受讼累。”
对于美国《华盛顿邮报》的报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简称“浦发银行”)周二回应称:“事件起源于美国司法机构在对客户进行调查时,要求浦发银行直接向美国方面提供该客户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个人或者其他实体均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境外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资料。我行未因涉嫌违反任何制裁法律而受到相关调查。”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亦表示,外媒所报道案件涉及美国法院向中资商业银行调取客户信息。这属于跨境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范畴,应当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进行。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当天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政府一向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的各项决议,不但要求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也要求中资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当地监管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配合好当地司法执法部门的监管行动。与此同时,我们一贯反对美方对中国企业进行所谓‘长臂管辖’。希望美方加强同各国在金融监管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包括合乎各方国内法的信息交流,通过双方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渠道解决跨境信息共享问题。”
近年来,部分中资银行加快了国际业务拓展步伐,并加大了在海外进行战略布局的力度。卜祥瑞表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主动“走出去”的同时,一方面要高度关注国别风险,强化法律风险识别,持续完善依法合规经营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个案应对工作,努力维护中国银行业的美好声誉。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支持中资银行在境外的权益保护工作。(记者 江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