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6月13日电(记者杨文)12日,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拉拽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且有酒后驾驶犯罪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据介绍,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参加完亲友喜宴,酒后乘坐岱崮至蒙阴的客车,车内载客14人,期间,被告人无故阻拦司机关闭车门,被司机制止。17时许,客车以6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234省道张家口子村下坡路段时,被告人突然上前用左手揽住客车司机脖子并将右手伸向司机面部,严重影响其正常驾驶。期间,逆向车道对向驶过一辆重型半挂车,后因客车司机制止并紧急刹车停车,加之一乘客将被告人拉开,才避免危险扩大。
2018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发生剐蹭,后被告人驾车逃逸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当时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48.7毫克,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蒙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本次庭审的法官钟永昕说,被告人酒后影响公共安全,情节十分严重,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而且认罪、认罚。“本着对这类犯罪从严从重打击、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合议庭作出以上量刑。”
此前,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也发生过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导致车辆脱离正常行驶道路,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