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强化政治监督,树立正确导向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从本质上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就是政治监督,首要的是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政治导向。“政治监督,必须在监督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着眼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祝灵君说。
《办法》既强调选人用人政治监督,也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比如,《办法》突出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看一级党组织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此强化党组织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办法》严格落实新时期好干部要求,明确指出监督检查要“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对此,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辛向阳认为,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广开进贤之路,通过监督保证“用人以公”,“用干部是为了干好事业。选人用人,要坚持事业需要什么样的人就选什么样的人,岗位缺什么样的人就配什么样的人,不能论资排辈、平衡照顾。要正确把握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成长进步的关系,把合适的干部放到合适的岗位上。”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定不容变通。《办法》明确,“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这传递出鲜明信号,即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和程序规定,决不能搞合意就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决不能把政策和程序规定作为“橡皮筋”甚至束之高阁。“干部选任中,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程序‘空转’问题,严格落实中央政策要求,不搞‘土政策’‘土程序’,真正发挥程序执行的功能作用。”河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王剑表示。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办法》树立鲜明导向,要求“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既清正廉洁,又担当有为,是新时期干部的鲜明导向。《办法》首次将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明确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突出实践实干实绩导向,让敢负责、勇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脱颖而出,从而汇聚起干事创业的磅礴力量。
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选人用人,离不开制度保驾护航。《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
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比如,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办法》明确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几种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办法》着眼上下协同、内外协调,形成了监督合力,有利于推动织密齐抓共管的监督网。”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杨仁浩说,要运用好落实好这一科学机制,重点在于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把依规依纪和从严从实相贯通,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群众关切及时回应、违规失责及时处置。
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实践和成果固化为制度,是《办法》的特点之一。《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经验,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作为政治巡视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创新举措。
《办法》明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结合巡视巡察部署开展,并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问题反馈和整改等作出具体规定。“专项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体制,改进监督管理方式。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做到队伍‘专’、工作‘精’、协同‘活’,发挥专项检查的最大效果。”天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德强说。
从任前事项报告到离任检查,从专项检查到问题核查,《办法》对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既保证了政治土壤的纯洁性,也对干部的成长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明确责任主体,划出履责“红线”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办法》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内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表示。
责任主体不同,追责问责情形也不一样。《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架起了“高压线”。对此,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处长卢燕认为,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把责任融入选人用人各个环节,构筑起层层把关、层层从严的选人用人“防火墙”;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依据,解决了承担什么责、追究谁的责、什么情况下追责的问题,让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