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现年37岁的个体经营者徐某曾因犯抢劫罪,窝藏罪、盗窃罪分别两次被判刑,刑满后不思悔改,又教唆小学生盗窃家中价值16000多元的贵重物品。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只有十几岁的小学生小邱(化名)后,于2017年6月至7月间,教唆小邱盗窃家中的钻石、白金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6000多元。小邱将盗窃的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给了小邱部分实用物品和现金。
发现家中贵重物品频频被盗后,小邱母亲报警。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门在被告人徐某家中起获铂金饰品、玉石、象牙工艺品等赃物近20件。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相关涉案赃物的鉴定总价值为16000多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而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并因犯窝藏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小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偷拿的是家中的财物,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徐某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小邱盗窃家中贵重财物的事实,有小邱的证言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数额达16000多元,主观恶性较大,不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另外,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一直辩称准备将涉案物品还给小邱父母,也拒不承认有教唆行为,而且在小邱母亲报案后,被告人徐某仍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要求小邱不要供出自己,也没有要主动退还物品的表示,故不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所以,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徐某所犯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