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的“小偷小摸”会被判刑吗?答案是“会”。瓦房店市的陈某某因多次盗窃渔具店渔轮,被瓦房店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曰10时许,被告人陈富帅来到瓦房店市某渔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一个依酷达SKH200牌渔轮盗走,价值180元人民币。2021年6月20曰9时许,被告人陈富帅来到瓦房店市某渔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一个西玛诺C3000牌渔轮盗走,价值150元人民币。2021年6月25曰16时许,被告人陈富帅来到瓦房店市某渔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一个西玛诺C3000牌渔轮盗走,价值150元人民币。2021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富帅来到瓦房店市某渔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一盘德富有牌鱼线和一个西玛诺3630牌渔轮盗走,价值分别是45元人民币和490元人民币,共计535元人民币。2021年7月4曰7时37分,被告人陈富帅来到瓦房店市某渔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一个依酷达FEN工X13100牌渔轮盗走,价值270元人民币。瓦房店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与被害单位瓦房店顺丰渔具店的隋某达成谅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律师说法:两年内盗窃三次的,也构成盗窃犯罪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分析此案时说,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起点为二千元,但同时又规定: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也构成盗窃犯罪。因此,本案中的陈某某,尽管每次盗窃数额都不是太大,合计不足二千元,但在两年内实施盗窃达三次及其以上的,同样构成盗窃罪。陈某某的行为,在一些普通公众看来,就是“小偷小摸”行为,属于道德问题,顶多给予治安处罚,而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小偷小摸”达到一定程度了,也会构成犯罪。因此,在此提醒一些有偷窃不良行为的人,不要对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